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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乡镇公务员考试农业农村工作法律基础知识(一)

河南华图公务员考试网 | 2015-02-0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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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河南从村干部中招聘公务员招聘公告尚未发布,据有关消息称,2015河南乡镇公务员招考公告预计在2015年3月份发布。敬请广大考生关注河南华图官方网站(http://ha.huatu.com/)。参照以往河南乡镇公务员招录公告,河南乡镇公务员考试内容是:河南乡镇公务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侧重于对党和国家现行的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农业农村知识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以及政治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等的测查。河南华图特整理农业农村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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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承包基础知识“四”问

  1.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是什么?

  ——是指农村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不仅仅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的土地)

  2.土地承包的方式是什么?

  ——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土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家庭承包经营的程序: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③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⑤签订承包合同。

  ——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程序:按照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其中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家庭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由于家庭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部分成员死亡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户消亡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由发包方收回。由于林地投入时间长,收益慢,因此允许其继承人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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