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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还有哪些政策规定?

河南军转网 | 2017-05-1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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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河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

  (一)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全省范围内安置。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的专业对口单位安置,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直接安置岗位。

  (三)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置;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直管县(市)的,可以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安置。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驻豫部队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豫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五)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担任正团级职务符合省直管县(市)接收安置条件的,仍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安置;担任副团级职务服役地在省直管县(市)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或服役地所在省直管县(市)安置。

  (六) 对符合郑州市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规范程序调剂一定数量的人员到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

  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委政治工作部的意见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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