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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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职位简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09-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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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简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于1953年,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其建置沿革是:1953年成立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1954年改为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局,1955年改为省城市建设局,1958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厅,1962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局,1969年改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8年成立省建筑工程局、省城市建设局、省建材工业局,1983年成立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由省城建局、建工局、测绘局、环保办公室合并组成,1994年改为省建设厅,2009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至今。主管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组织研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p>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拟订城市建设管理政策、规划,监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城市节水工作;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建设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建设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建设政策、发展规划;

  (三)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机关将通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njs.gov.cn)、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21层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1-68080811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

  邮政编码:450046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取方法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 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建设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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