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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合同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洛宁县人才网 | 2018-12-0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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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宁县合同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合同制教师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二条 合同制教师是指以公开招聘方式,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依据,由县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我县高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制教师招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有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具有招聘学科及职位相应层次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

  第四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程序: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教师需求,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县教育部门组织招聘小组到高等师范院校直接招录。

  招聘一般通过面试、试讲、体检和考察等程序进行。确定的招聘人员,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新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及合同履行、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条款。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制教师由县教育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学校)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条 合同制教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合同制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及其它相关单位为合同制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如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提供经费保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列入县教育经费支出。学习培训费用按合同制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合同制教师的职称评审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学校)对合同制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晋升、职称评审、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工资、降低岗位职级、待岗培训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礼品礼金 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及在考评中不合格的;

  10. 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教育局保管。

  第十五条 合同制教师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 人员工资及收入分配办法

  合同制教师个人工资按照高于同职级教师30%的标准确定,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调整;合同制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金、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岗位经费与经费拨付

  (一)合同制教师岗位经费总额包括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项目。

  (二)经费拨付:工资福利及其它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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