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测

首页 > 河南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行测

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宪法修正案(重点)

华图教育 | 2018-12-19 09:58

收藏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宪法第二十七条

  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第一百条

  增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第三章

  增加“监察委员会”内容如下:

  (1)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4)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