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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测常识模块: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比较的考点讨论

| 2019-10-2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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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合同

条件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1)具有未来性;

(2)具有可能性;

(3)具有不可预知性;

(4)具有合法性。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必须具备下列的特征:

(1)须属于将来事实;

(2)须属于必成事实,即期限发生为确定的事实。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例题:下列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王某告诉李某,李某50岁生日时将送李某一套珍藏版邮票

B.王某的父亲告诉王某,司法考试通过之时,将带她去马尔代夫旅游

C.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6月6日生效

D.小明对小华说,如果3天后下雪,就送她一件羽绒服

答案:C

解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A项中李某不一定能活到5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一定发生,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B项中,王某不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中3天后下雪与否是不确定的,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中,6月6日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期限,因此C项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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