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备考技巧

首页 >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 > 备考技巧

财产犯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2020-04-02 17:06

收藏

【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财产犯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行为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这里的“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而且包括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成立盗窃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亦包括非法占有。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二是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行为方式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非常轻微的暴力亦认为平和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秘密性并非盗窃罪的必备要件。三是在主观层面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有的财产现为他人合法占有而窃取的,成立盗窃罪。

因行为人盗用他人的上网账号、密码,造成他人财产利益损失的,成立盗窃罪,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为盗窃数额。鉴于此,对于行为人窃取这类虚拟财产的,应当依据服务商的官方价格计算财产价值。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可以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对立关系,即就同一行为对象而言,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当然,倘若一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以上行为对象时,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成立数罪。换言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例如,关某将李某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李某的手机。李某将手机递给关某后,关某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这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假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之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而非诈骗。因为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行为人在当场借用手机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手机仍然由被害人占有。

回顾:

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网络游戏的账号和密码后,以每个月50元价格出售上网帐号和密码,从中获利6000元,给该公司造成5万元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6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万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数额为6000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数额为5万元

【答案】B。解释:关于罪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数额,基于保护被害人法益之考量,不能按照王某实际获利金额来计算犯罪数额,对此,王某的盗窃数额应为5万元而非6000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