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备考技巧

首页 >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 > 备考技巧

法律考前

| 2020-04-02 17:06

收藏

【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考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宪法

宪法常考: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劳动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所以对于2019年的事业单位备考,考生仍然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尤其如下知识点:

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常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常考:《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间接性强制执行。特别是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里的级别管辖中的中级法院等。

三、民法

民法常考:侵权责任、姓名权、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著作权的产生、法人资格。

2019年要格外关注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诉讼法

诉讼法常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犯罪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刑事和解制度、合议庭成员的人数、《民事诉讼法》第11条确立了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电子数据、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民事诉讼中回避人员范围、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2019年的事业单位备考,考生要掌握好哪些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