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 时,可以进行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