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地、居住地该怎么界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 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 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 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 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 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 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