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在2002年以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是否可以报考?
答:根据两高《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的通知》,这类人员可以报考。
2、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有关“法律工作经历”解释中的“律师”?
答:该解释中的“律师”是指能够独立办理案件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或在取得执业律师前从事律师相关的工作不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经历”。
3、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有关“法律工作经历”解释中的“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
答: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这些部门的法制办、法规处(科、室)等。在上述部门的法制工作经历属于“法律工作经历”。
4、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有关“法律工作经历”解释中的“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
答: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司法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法律专业教学和研究工作。
5、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企业的法律事务部等机构、部门工作,或担任有关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否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经历?
答:在上述机构或部门工作的人员,或担任有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视为从事法律工作经历;其从事法律工作经历时间从其取得律师执业证时开始计算。
6、2002年以前通过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已被任命为检察官的,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是否可以报考?
答:不可以。方案对报考各职位的均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家也没有制定初任检察官考试视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政策,所以这类人员不能报考。
7、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和公安机关的合同制民警,是否属于法律工作经历?
答:如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以报考。
8、担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经历,是否属于法律工作经历?
答: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在编工作人员且非以审判工作为主要职业,不认定为法律工作经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