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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典民事权利宣言的升级版

未知 | 2016-07-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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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被媒体普遍解读为民法典立法程序重启的重要时间节点。之前,民法典有过四次编撰闯关的记录,均告搁浅。

  没有民法典,并不表示中国没有民事法律。立法机关的务实选择,是化整为“零”。昨日“过堂”的民法总则草案,对应的就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改“通”为“总”,是因为作为“单行法”的民法通则,在内容上是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的规定,相当于民法典中的“总则篇”。名称上的一字之变,正是为民法典作好铺垫。也因此,不少媒体称,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揭开了民法典面纱的一角。

  还有媒体梳理了民法总则草案的N大亮点,诸如《民法总则草案出炉7大变化将直接影响生活》。这些变化有的已成现实,有的争议不断,未有定论。草案的变化能否终成为法律文本,还有太多变数。关注立法的读者应该还记得,作为民法典核心内容的《物权法》曾历经八次审议方获通过,民法总则关联更广,争议也更大,审议与终定案之间隔着几个秋冬,还未可知。

  立法博弈的深化与复杂是这个多元社会的显著特征,尤其是对于“直接影响生活”的基本民事法律,草案送审稿的公开亦可视为争议全面升级的时间节点。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到了上世纪,民法的地位已隐然向“根本法”靠拢。有学者直言,“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法如此重要,是不是就一定要有一部可以垂范久远的《民法典》呢?民法典四次闯关均搁浅的背后,不乏反对之声。早在十九世纪末,萨维尼针对德国舆论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声音曾说,“法律的实效与法典化无关,法律的实效取决于三个要素:充分的权威,充分的执法能力和正当程序”。对于中国的民法典编撰而言,同样无法回避这三个问题。如果民法典不能带来更

  充分的权威、更充分的执法能力和正当程序,民法典也就失去了意义。

  对中国而言,与其说民法典的编撰是个技术问题,不如说是个理念问题。中国需要民法典,是因为“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根深蒂固。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之后,仍是以刑事立法为先导,民事法律的制定步履维艰。法治不是刑法之治,而是权力与权利的各归其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抬升民法地位,并以更有效的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来增进民众的获得感。民法通则曾被称为中国的“民事权利经典”,当“法制”已升级为“法治”,昔日的“民事权利经典”也该升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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