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事业单位公基

首页 > 河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 试题资料 > 公基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2020-01-12 17:19

收藏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还实施了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 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 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 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人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的是拦路抢劫,无论是在什 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 响。因此,甲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犯。选项 A 正确。乙只是为吴某人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 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超出共同犯罪内容的行为。因此,乙和吴某只在盗 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吴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吴某自己承担。选项 B 正确。丙以为钱某 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丙与钱某在故 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丙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 C 错误。丁已经将其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退出来了,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因此,丁 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 D 正确。故选 C 项。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