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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

华图教育 | 2020-03-0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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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12×25%=28(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12+28)÷(1-30%)=2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00×30%=60(万元)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75×30%=22.5(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6+5)÷(1-30%)
=130(万元)
委托加工化妆品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30×30%=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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