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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考主要招录部门单位职能介绍: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2020-03-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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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审计厅职能介绍:

  (一)河南省审计厅政策研究室。工作职责:组织研究国内外审计理论;参与编制审计科研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年度科研课题计划;收集、整理和交换省内外审计技术、审计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情报资料和成果;出版《河南审计》,传递审计信息等。

  (二)河南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审计干部业务培训,承办审计署下达的审计培训任务;参与编写审计专业干部成人教育培训教材,组织审计电算化教学等。

  (三)河南省审计厅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能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四)河南省审计信息中心。工作职责:经授权承担全省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培训、推广和应用。

  河南省审计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财务、行政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工作职责: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一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和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财政审计二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和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一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政协机关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直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二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教育、科技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三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公、检、法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投资审计一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级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省直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投资审计二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级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省直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金融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省属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融资的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企业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直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社会保障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省直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外资运用审计处。工作职责: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工作职责: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辖市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工作职责: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工作职责: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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