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备考技巧

首页 >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 > 备考技巧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新思考

| 2020-04-02 13:31

收藏

【导读】

为大家带来《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新思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考察的比较多,尤其喜欢与案例题结合进行考察。同时对于案例题的出题来看,又经常与一些新兴案例相结合进行考察。在本次新冠肺炎的疫情攻击之下,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一些以身涉法的行为为我们对于刑事犯罪的一些罪名认定提供了新的案例素材和思考。在后续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及其容易出现这类的案例题。包括结合刑法总论、分论与案例分析。这其中尤其以具体罪名的认定为常考的题型。因此学员对于新兴案例的罪名认定应当额外注意。而在本次的疫情中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常见。故本文带领学员全面认识该罪名并提供一些新案例。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防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的罪名,而且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之外的概括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概述。

其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因此犯罪对象与结果都是不特定的。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这个危险的行为也是不断在变化的。这也为我们认定罪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在本次的疫情防疫期间,出现的湖北的张某自感不适刻意隐瞒武汉返乡经历,回到永修县后仍隐瞒个人情况就诊造成多人隔离案例。还有鹤山欧某同样隐瞒自己的武汉返程经历并且多次出入各大公共娱乐场所导致多人隔离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明知自己身体不适并且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仍然实施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故意,过失也可以构成该罪名。比如有很多人拒绝检疫、拒绝隔离治疗。而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只是应当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且确实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此时就胜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需要对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足够危险性以及侵害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两个方面为主进行判断。

相关推荐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