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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未完成形态

| 2020-04-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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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刑法-犯罪未完成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备考事业单位公基学科的过程中,相信很多同学总会对刑法部分又爱又恨。为什么这么说呢,最近很多同学会拿着各种各样的案例题来私信我,为什么理论知识感觉自己学的很扎实了,但是一做题就错呢?这些五花八门的案例看上去很有意思,但是要想做对怎么就那么难……其实刑法就是这样,乍一看很简单,但是深入探究又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今天就来主要剖析一个困扰大家的问题——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说到未完成形态,大家应该下一秒就能脱口而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没错,就是这三个形态,但是我们在考试中遇到的试题可没有这么“善良”,一旦融入案例,辨析起来就没那么容易了。我们先从概念对这三个未完成形态进行辨析: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从概念上我们不难看出,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说明行为人并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就停下来了,那么为何停止呢,原因在于“意志以外”,也就是说被迫停止犯罪。

【例】王大壮想要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杀死仇人李二黑,但是刚出门就腹痛难忍,遂折返。这就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刚出门”意味着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腹痛”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遂折返”说明未能实现犯罪目的。

二、犯规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这说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但是同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例】王大壮到邻居葛小妹家盗窃,翻箱倒柜之际邻居葛小妹推门而入,声称要报警,王大壮翻窗而逃。这就属于犯罪未遂,其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被发现而逃跑。

这里大家要简要区分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共同点有两个:

1、未能得逞。

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着手之前即为预备,之后为未遂。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和前两者不同,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放弃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关键词在“意志以内”,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例】王大壮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毒药前往仇人李二黑家,在路上想起二人曾经的兄弟情义,于是将毒药扔进路边下水道,转身离开。这就属于犯罪中止,由于行为人自己放弃犯罪。或者王大壮见李二黑喝下毒药后痛苦万分,于是于心不忍,将李二黑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生全力抢救两周后李二黑出院,这也属于犯罪中止。所以中止和未遂不同,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为了方便大家区分,老师制作了下图:

以上是针对三种未完成形态的对比剖析,希望可以为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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