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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为人民服务原则

华图教育 | 2020-05-2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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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对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在思想上应能够认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具体活动中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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