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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监察委员会权限之留置

华图教育 | 2020-05-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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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
根据我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就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一大权限,但是对于留置权到底应该由谁执行,监察法并未明确,过去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公安队伍中挑选人员担任看护工作,但是由于没有制度保障,留置看护人员素质差,人员流动频发,无法真正实现留置职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将留置看护职责明确交给设区市以下由公安机关,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看护力量不足和管理难的问题。也是为什么这次考试事有公安机关招聘的主要原因,那么下面给大家讲讲留置的几个考点。
一、留置条件,按照《监察法》规定对于以下四类人员可以进行留置: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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