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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缺乏纲领性的基本逻辑,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是编纂民法典的关键一步,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确立具有基础性意义。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立法技术原因,自1999年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两套规则双轨并行,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复甚至矛盾。 直至202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两套效力规则进行整合,剔除矛盾,制定了统一且更为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一、欺诈、胁迫。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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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缺乏纲领性的基本逻辑,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是编纂民法典的关键一步,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确立具有基础性意义。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立法技术原因,自1999年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两套规则双轨并行,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复甚至矛盾。 直至202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两套效力规则进行整合,剔除矛盾,制定了统一且更为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一、欺诈、胁迫。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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