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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共性在于客观均表现为“挪用”之行为,但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区别:
一是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职务性犯罪,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管理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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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共性在于客观均表现为“挪用”之行为,但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区别:
一是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职务性犯罪,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管理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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