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河南笔试备考
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行政法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华图教育 | 2020-05-21 18:27
收藏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