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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刑法之犯罪客体的内容

华图教育 | 2020-05-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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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不是都由刑法来保护和调整的。我国的其他法律,如民法、公司法、婚姻法、商标法等,也都是以各自的方式保护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师生关系、干群关系、长幼关系等,是由道德规范或者纪律规范来调整的。这些不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只有当它受到犯罪的侵害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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