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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以其自有车辆作抵押向乙借款,双

华图教育 | 2020-05-26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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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以其自有车辆作抵押向乙借款,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3月1日,甲未通知乙,便将该车辆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乙没有取得车辆的抵押权

B、乙取得车辆的抵押权,可以可以就该车辆行使抵押权

C、乙取得车辆的抵押权,未经其同意,甲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

D.丙取得该车辆所有权   

 

《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本题中,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方可生效,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让人明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仍受让抵押物,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应自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其带来的损害。故本题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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