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张某无权处分林某轿车,张某应当对林某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林某对张某售车后所得销售款依法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并不实际影响林某的权利义务,即林某与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会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有权以有限公司名义起诉的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单个股东无权以公司名义起诉。据此,选项B错误。
甲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但其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发生了变化(由倒卖转为偷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项,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案的被告是甲市工商局,选项C错误。
审判采“不告不理”原则。根据题干语言,张某起诉的对象是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处罚行为,而非冻结帐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据此,选项D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