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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宏达公司与天津市鹏润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载有仲裁条

华图教育 | 2020-05-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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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宏达公司与天津市鹏润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载有仲裁条款。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宏大公司与鹏润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成立后没有生效,则其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终止,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得提交仲裁

B.如果仲裁条款约定:将一切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发生纠纷后,宏达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鹏润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宏达公司提出了抗辩,法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继续进行审理

C.如果仲裁条款约定将一切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该仲裁条款无效,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宏达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协议有效,在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鹏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协议无效,则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B

 【解析】《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只有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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