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南省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岗位被其他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当怎么办?
答:报考者在参加考录过程中,如被其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应当即刻如实报告,并中止参加本次招考,招录机关(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者公示人选。若不如实报告,一旦查实,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2022河南省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岗位预计将于2月份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岗位预计于3月份开始笔试,备考时间紧张,建议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准备公务员考试,多做试题。
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岗位笔试题目练习及答案解析
[单选]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最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是:
A . 19岁的周某持刀抢劫他人现金10元
B . 林某受人胁迫,首次偷窃就盗取了价值400元的食物
C . 王某精神病发作,在神志不清时赤手空拳地打伤无辜的路人
D . 张某为朋友担保,向他人无息借款5万元,在朋友无法偿还后也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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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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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已满18周岁,持刀抢劫,负完全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A选项最有可能,所以选A。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林某被胁迫参加犯罪,且“价值400元的食物”数额较小,可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选项可能性不大,排除。
C选项:《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B选项可能性不大,排除。
D选项:张某涉及的是债务纠纷,不在刑法调整的范围,D选项排除。
故本题选A。
知识拓展: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017-联考/福建-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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