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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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招录公告_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华图教育 | 2021-02-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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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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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南公务员考试公告重要节点汇总

  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9∶00至2月26日17∶00

  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00至3月5日17∶00

  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3月23日9∶00至3月28日9∶30

  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为2021年3月27-28日,其中3月27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3月28日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

  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时间为2021年5月中下旬

  (二)河南公务员考试公告划定的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2月至2003年2月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我省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大专、本科文化程度报考;

  8.具备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河南公务员考试问答智库(节选2021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问:专业条件如何把握?

  答:专业条件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执行,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职位专业要求为专业(学科)门类的,即该门类所包含的专业和学科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专业类或一级学科的,即该专业类或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专业或二级学科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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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考公告发布,考生经过报名后,就剩下寥寥无几的备考时间了。大家可以选择自主闯关,也可以考虑报河南华图教育的省考笔试班。河南省考招录工作仅一年开展一次哦,把握机会,及时成功。

  河南省考常见的考试科目为,申论,行测。其中申论主要考查应考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行测考察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五大专项。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是对于报考者的潜能测试,因此试题考查不仅侧重在对知识的应知应会方面,同时也测查报考者的分析判断能力、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今天河南华图教育从华图教育行测大数据库(十万题库)里抽取公务员行测一道小题作为临堂测验,考生请审题。

  (四)公务员考试行测节选题

  本行测真题为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地市级常识判断行测真题: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考生应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多使用行测专项题库练习行测真题及模拟试题,提高做题速度和做题正确率。

  【行测真题】

  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对于鉴定所形成的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B. 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的签名或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C. 民事诉讼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鉴定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D.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诉讼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故选项中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 C 选项。

  A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7 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B 项:《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D 项:《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第 3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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