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那些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新增)。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 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 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