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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华图教育 | 2021-06-05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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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一步明确该条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21、【答案】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不得援引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宪法作裁判依据,故A错误。我国《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本题中,对于法律含义的解释,属于法律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故B错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故中级法院无权直接报送,故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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