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侮辱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B.猥亵儿童罪
D.故意伤害罪
A.侮辱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B.猥亵儿童罪
D.故意伤害罪
7、【答案】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园教师甲负有监护职责,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情节十分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C正确。本题中甲没有破坏幼儿名誉的犯罪故意,且甲是在卫生间这个相对隐蔽的场所虐待幼儿,故A错误。猥亵儿童罪要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孩童(包括男孩和女孩)实施淫秽行为,故B错误。虐待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D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