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基

首页 > 试题汇总 > 公基

77.甲与乙结婚并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丙由乙抚养,乙与丁再婚,丙

华图教育 | 2021-06-12 04:24

收藏

77.甲与乙结婚并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丙由乙抚养,乙与丁再婚,丙随着乙、丁生活,之后甲因车祸去世,尚有母亲戊和姐姐己在世。据此,下列人员中可以继承甲遗产的是()
A.乙,丁
B.丙,戊
C.戊,己
D.乙,丙77.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第二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甲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其子丙和其母亲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姐姐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可以继承甲遗产的是丙和戊。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