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
(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
【答案要点】 (1)比附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是:律冷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
(2)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
(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人 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4)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 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 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 司法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