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以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论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相互关系的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对人权保障影响重大。为保障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 对刑事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现行宪法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 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 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 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 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 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 助。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 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 同但目的和任务是--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 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 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 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 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 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 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 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 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 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定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对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 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