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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对丙称该自行车系自己所有,打算卖掉

华图教育 | 2021-07-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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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单选题) 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对丙称该自行车系自己所有,打算卖掉,乙在丙支付了与市场价格相应的款额后将该自行车交付给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甲依法有权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丙依法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C

  全站正确率:50%,易错项: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取得自行车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乙借用甲的自行车,从而作为自行车的实际占有人,但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自行车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构成善意取得。故而丙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

  B项:丙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甲不得要求返回。但甲可以要求乙对其进行赔偿。B项错误。

  D项: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民法

  物权

  来源

  2019.8.31河南省开封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第2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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