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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王某在外吃饭时趁旁桌张某取餐,拿走张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离开

河南华图 | 2021-10-23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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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王某在外吃饭时趁旁桌张某取餐,拿走张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离开,后在妻子的 劝说下联系张某还回手机,王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解析】第二步,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 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题干中,王某已经获得了手机的控制权,犯 罪已经得逞,王某的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 因此,选择 C 选项。 【拓展】A 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 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 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 170 王某犯罪已经得逞。B 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D 项:干扰选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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