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河南公基
民法考试题库:不动产登记
华图教育 | 2021-10-25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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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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