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河南试题资料
书记员法律常识282
华图教育 | 2021-11-1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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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 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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