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 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 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 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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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律常识443
华图教育 | 2021-11-1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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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 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 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 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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