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在村头的小路旁,朱某伺机将与其有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后同村赵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将王某所带手机和2000元现金偷走。本案中()A.朱某、赵某构成共同犯罪B.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构成盗窃罪C.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构成抢劫罪D.朱某、赵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175.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朱某将王某打昏后离开了犯罪现场,后赵某路过将王某财物偷走。两人不属于共同实施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故A、D项错误,不当选。朱某对王某实施了人身伤害,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赵某趁王某人事不省之际,秘密窃取了王某的财物,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要求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赵某未构成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