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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

华图教育 | 2022-04-0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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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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