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事业单位招聘在哪里报名
事业单位招聘报名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人事考试网。各用人单位具体招聘方案在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发布,明确面试、体检等相关事项;不一致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为准。
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置咨询电话,解释和答复关于专业需求、资格条件等方面具体问题。
公开招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数量及条件
省直33个部门145家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942名,招聘岗位、人数、岗位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笔试与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7.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相对应的同等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毕业在校生;
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不满5年的人员;
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条件说明
1.《岗位信息表》中条件表述的“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特指3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2.“年龄”表述中的“*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学历、学位”表述的“及以上”均包括“含”。
四、信息发布及咨询
招聘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人事考试网。各用人单位具体招聘方案在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发布,明确面试、体检等相关事项;不一致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为准。
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置咨询电话(见附件2),解释和答复关于专业需求、资格条件等方面具体问题。
网上报名、笔试考务技术咨询电话:0371-61612719;0371-61612715。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申请、查询初审结果、报名确认、打印准考证4个环节;每名应聘人员限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见其《招聘公告》。
(一)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登录人事考试网,点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本系统提供的专用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要求原照片必须为单色(红、蓝或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20×300,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上传的照片由系统自动审核。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二)应聘资格审查。招聘单位负责及时对报名申请和上传照片进行网上初审,并在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查询初审结果。应聘人员登录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报考申请尚未经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四)报名确认及网上缴费。已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应聘人员须准备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入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五)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应聘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缴笔试考务费。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费用手续。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主楼1617房间(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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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 不得超过半年
B. 不得超过一年
C. 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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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