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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事业编制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华图教育 | 2022-07-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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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事业编制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分两个阶段,一阶段是笔试,二阶段是面试。笔试一般会考《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前者和公考的《行测》基本一样,一般只是题量与题型难度有差别;后者包括面比较广泛,会涵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历史、时事、哲学理论等等内容;另外还会有一定的专业课目考试。专业考试是视各岗位的需要而定,没有统一。面试有结构化面试,有些也会采用无领导小组,教师常采用说课形式。

  事业单位确切的考试内容,需要根据招考公告和所报职位的要求来确定。

  事业单位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针对招聘岗位的不同也有差异,一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或行测、公共基础,个别考公文写作,部分加专业测试 。以招聘公告上说明为准。

  事业单位考试科目通常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事业单位考试科目科目含义
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招考中出现的对考生综合知识进行考察的一门科目,其主要是测试应试者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考察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从范围上看,考察知识面较广;从深度上看,考察难度不大。从区域角度上看,各省市考试内容略有不同,但政治和法律所占比重相对较大。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察内容涵盖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和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等,个别省份还包括写作方面的题目。这些题目重点考察考生对数量关系的理解与计算能力、对语言文字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推理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等等。
申论事业单位申论是事业编制笔试科目,考察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体写作能力、时事政治运用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等。其内容通常会就时事热点问题给出一段文字材料,应试者需要对文字材料进行阅读、分析,回答题目有关问题。在答题过程中,需使用规范的公文写作语言,条缕清晰的给出自己的观点。
专业课专业课考试是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方向、管理职能设置考试内容,重点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专业科目涵盖管理类、计算机类、审计财会类、医疗卫生类等专业知识。不同招录系统考试科目也不尽相同,卫生系统常见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护理基础知识等;教育系统常见考试内容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各学科专业知识等。
面试事业单位面试题,多以考察考生表达、分析、决策、创新与应变等综合能力为主。从试题题型上分析,答题多以结构化面试为主,通常会有不定量的追加提问,此外,无领导小组讨论、材料分析题、漫画分析题等题型部分地区也会涉及。从试题内容上分析,答题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自我认知类;②综合分析类;③计划组织类;④沟通协调类;⑤应急应变类等题型,总之,面试中语言表达能力、思考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这三项是考察重点。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罪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并说明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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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二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目的上存在区别,因此两者的定罪标准并不一样。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故两罪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目的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的通常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原料食品是明知的,但并不意味着积极追求他人死亡或伤害的危害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他人死亡或伤害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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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审题要点】

审题点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审题点2:“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题点3:“定罪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并说明具体区别”

通过前两个审题点可以看出,这两个罪名定罪量刑都有不同,这是因为两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方面展开思考,一一对比。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均有故意,但两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目的上均有区别,答题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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