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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35周岁及以下(1987年8月1日后出生)。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及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
(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
(七)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中小学幼儿园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招聘受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不满5年的;
4.现役军人、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不含2022年应届毕业生);
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6.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