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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省上饶市三支一扶面试注意事项

华图教育 | 2022-09-05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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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省上饶市三支一扶面试注意事项

  三支一扶面试注意事项有着装得体,谦卑有礼,回答问题的时候要注意正视考官,提高音量

  1.着装得体。作为即将进入公职队伍的人员,面试者在着装方面应该以干部的要求约束自己,避免奇装异服,尽量简约大方。一般以正装为主,可以选择裤装,也可以选择裙装;可以选择长袖,也可以选择短袖;可以佩戴领带,也可以不佩戴领带。总而言之,着装要符合公职人员的要求,适合季节特征,体现自身气质。

  2.谦卑有礼。面试者对于考场要有敬畏之心,对考官要非常尊重。一般而言,进场之前,需要面试者轻声敲门;进场之后,向考官鞠躬问好,征得考官同意后就座;离开考场,向考官致以诚恳的谢意。全程不使用圆滑的言语,不使用夸张的手势,做到真诚分享。

  3.正视考官。“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所以面试者需要正视考官进行答题,才能让考官对其有正确的评价。通过眼神的交流,既是将面试者放置在和考官平等交流的位置,对考官表示尊重,也是让考官对于面试者的答题给予一定的关注,进而给予高分。当然,所谓正视考官也不是说一直盯着一位考官,面试者可以给予不同考官一定的眼神分配。

  4.提高音量。面试答题死气沉沉,说话支支吾吾,自说自话,只顾自己的个人陈述,不考虑考官的听觉感受是非常致命的。面试者要尽量地提高音量,吐字清晰,注重条理,将自己的观点清楚地传递给每一位考官,用我们做人的热情和对岗位的热爱,打动考官。

  综上所述,公考面试中的礼仪礼节非常重要,作为考生我们一定要十分重视,只有打好基础,才能更进一步。总而言之,只要面试者眼里有考官,心中有岗位,就能够展示出自己的自信大方,礼貌素养。

2022年江西省上饶市三支一扶面试注意事项三支一扶考试

江西省上饶市三支一扶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界限,超出这个边界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或者损害到国家、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要符合

A、权利行使的目的

B、权利行使的限度

C、权利行使的方式

D、权利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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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主要包括: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限度、方式、程序。选项A、B、C、D都正确。
扩展知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判断法律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产生了现代宪法监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人民通过某种方式对法律、政策和行为表示不满或反对,则说明国家权力的运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机关就没有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

确定国家权力限度还有一些其它原则,如权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则;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权力原则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则是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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