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宝坻区三支一扶面试题型
“三支一扶”面试主要考查题型有:综合分析题(社会现象题居多)、计划组织题、人际沟通题还有应急应变题。
首先是综合分析题。无论是省考、事业单位还是三支一扶面试综合分析题都是常考题型,也是考生比较“讨厌”的题型,如果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作答这类题型时就会存在很大的困难。综合分析题主要分为社会现象题和观点题,现象题就是让考生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件事情、一个现象或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谈看法,部分考生连题目中的现象都没有见过,更别说发表自己的看法了。建议各位考生每天坚持查看“锐评”模块2-3篇文章,并且看完以后把自己对这个现象的看法写出来,这样做一是可以增加考生对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可以训练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遇到好词好句可以摘抄在笔记本上背下来为自己的面试积累素材。观点题就是对别人的观点谈看法或谈理解,答题的逻辑可以总结为:表观点——论证观点——说启示。考生犯难的地方往往是中间论证部分,这就需要各位考生多积累一些例子(可以是人物事例、热点新闻、部分职业(教师、医生)、党史、个人经历等),建议考生对例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几个维度,每一个维度找2-3个例子用自己的话写出来,然后背下来,当遇到这类题型时也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是计划组织题。这类题型市面上很多机构会直接给考生一个万能模板,不管什么活动类型都直接套模板,考官也会听觉疲劳,分数自然不会太高。计划组织题大概可以分为会议类、培训类、调查/调研类、竞赛类、晚会类、接待类、宣传类、专项整治类、设立机构类以及其它类别,考生需要把组织每一种活动类型的流程搞清楚,只有知道流程才能够“照葫芦画瓢”,答题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的题目进行展开说明,不要直接给考官一个框架。
最后是人际沟通和应急应变题。这两种题型都以解决问题为主,前者是处理与领导、同事、下属、群众还有工作的问题,后者则是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突发情况。这两种题型答题时大家需要联系实际情况进行作答,以解决题中问题为主。很多考生答题不符合实际,比如题目中的矛盾如果是“因为工作没有完成好,你受到了领导的批评”,很多考生一开口就是“对于领导的批评我会虚心接受,并且我会向领导保障后期的工作一定会保质保量地完成”。其实作为领导,下属工作出问题了,他最想看到的一是你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态度(是否有担当),二是接下来你如何解决好工作问题,并不是你虚无缥缈的保障,如果“保证”有用那么工作就不需要领导来指挥了。所以正常的答题逻辑应该是“虚心接受领导的批评,承担责任+向领导表态会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梳理,找到方法解决工作问题”。很多考生这两类题最后结尾也是惯用的句式——“我相信,通过……一定能……”,一些问题如果通过我们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的话那么中国早就步入共产主义了,这样的答法是很模板的,建议大家结尾以对策为主,不管是人际题还是应急题,题干中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那么结尾就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为主。拿应急题举个例子,题中矛盾如果是“有村民举报附近工厂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那么最后的结尾就可以从如何解决污染问题着手——邀请相关专家组成排查小组,对村里其他工厂进行逐一排查 + 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最后,大家也需要关注不常考的题型,如情景模拟、求职动机与岗位匹配、演讲、串词等题型,特别是情景模拟题,今年不少三支一扶面试都考了情景模拟题,这可能是一个信号。总之,凡事要做到未雨绸缪,思则有备,有备则无患,只有提前做好准备才能够战胜对手。
天津市宝坻区三支一扶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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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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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扩展知识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本条是关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时限以及党员申诉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这里的“六个月”是最长时限,不得延长。根据党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关于修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党纪处分批准权与决定权有的是一致的,有的是相分离的。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根据党章第四条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査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査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删除了2003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内容;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此次修订増加第二款,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