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海省2023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公告》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23年度引进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此次引才范围面向2023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和2021、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引进学历层次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引才岗位及需求
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本次提供事业单位岗位6个,引进10人,具体需求如下。
(一)食品色谱分析岗位引进1人,需求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方向)或分析化学(食品与药物分析方向);学历层次: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食品检验(微生物方向)岗位引进1人,需求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或食品工程;学历层次: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
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三)纤维或纺织品检测岗位引进2人,需求专业:纺织科学与工程(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学历层次: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光伏产品及电站检测岗位引进2人,需求专业:光学工程、电气工程;学历层次: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计量检定岗位引进1人,需求专业:仪器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学历层次: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六)药品检验检测岗位引进3人,需求专业:药学、中药学;学历层次: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甘于为新青海建设服务奉献。
(三)符合具体岗位设置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的2023届硕士研究生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引进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录用)。
(四)身心健康,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程序
此次引才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核测评、签订就业协议、体检和考察、公示、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填写报名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并将报名表、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认证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和佐证材料扫描后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主题:应聘单位+姓名+报考岗位)。应聘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名时间:2023年2月初至3月中旬。
(二)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工作按照“考用一致、科学灵活”的原则,根据岗位的学历要求,采取线上或线下考核测评方式,重点测评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基本能力。应聘人员为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面谈、专家评价、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应聘人员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主要采取专业能力实操、面试交流、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测评。线上主要采用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进行考核。
(三)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考核测评结果,按岗位数和参加考核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选,由聘用单位、毕业生、毕业院校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与国(境)外院校在读人员签订双方协议。2021、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四)体检、考察。
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双方协议(不包括签订意向性协议人员)的应聘人员持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到聘用单位接受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工作除对应聘人员基本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等情况审查外,突出应聘人员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
(五)公示、办理入职手续。
经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录用)人选,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聘用(录用)的,报省人社厅办理聘用备案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五、相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公职或学籍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
4.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仍在惩戒期的;
7.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8.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
9.已经在我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10.聘用后构成回避情形的;
11.其他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二)2021、2022届未就业的择业期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事业单位和应聘人员在组织或参与公开招聘时需要回避的,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相关要求提出回避。
(四)如出现以下情况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双方协议)无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毕业的;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五)引才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应聘人员除享受聘用单位在《青海省2023年度引进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公告》发布的优惠政策外,也可按照《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组字〔2019〕334号)、《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青教基〔2019〕80号)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联系方式
(一)聘用单位联系方式。
1.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联系人:马淑珍、李梅,电话:0971- 8139316
邮箱:417127315@qq.com
2.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联系人:孙琦,电话:0971-6158117
邮箱:34578782@qq.com
3.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联系人:马捷男,电话:0971-8224449
邮箱:411086345@qq.com
(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蓉(招聘政策咨询)、管晔(人才政策咨询) 电话:0971—8212699、0971-8208524
八、具体事宜
根据引才工作程序和推进进度,聘用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及具体考核测评等未尽事宜及相关补充要求和规定,随时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请广大应聘人员予以关注并及时查询。
附件: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