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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协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公告

微信公众号 | 2023-03-1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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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十人才〔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十堰市政协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十堰市政协信息网络中心面向社会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3.具备引进单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符合《十堰市政协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一览表》(附件1)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等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按规定到定向工作单位未满服务期限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已在十堰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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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待遇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兑现编制及工资福利待遇。

(二)人才津贴

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最低5年服务期内,除正常工资津补贴外,按照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年(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最高5万元/人/年(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

(三)住房保障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4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承租的住房;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0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承租的住房。

(四)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

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随迁安置,由市政协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优先办理。

三、引进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6日9点至3月20日17点。

2.报名程序。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十堰市政协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发至指定邮箱394376825@qq.。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填写《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材料及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允许报名,即使报名参加考试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4.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在报名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的扫描件至指定邮箱394376825@qq.。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全过程。报名人员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若因学校原因暂未取得证件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学历、学位证明资料,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取消相关资格。

(二)笔试

根据岗位特点,报名人员须参加综合能力测试,重点检测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等。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详见笔试公告。

(三)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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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行百分制,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运用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面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详见面试公告。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和考察

1.根据岗位引进计划数和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相关事项详见体检和考察公告。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考察根据需要采取档案、实地、信函或在实践中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且查证属实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及聘用手续,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及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符合人才认定的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1.应聘人员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2.本公告由十堰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

十堰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0719-8109121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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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协机关纪委:0719-8109002

十堰市政协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附件1十堰市政协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和条件一览表.docx

附件2十堰市政协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表.docx

附件3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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