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宋建伟、戴业建:
本院受理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宋建伟、戴业建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2]304-305号)仲裁裁决书。
韶浈劳人仲案字[2022]304号、3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宋建伟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机票费和签证费合计人民币13481.61元给申请人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戴业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机票费和签证费合计人民币17830元给申请人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