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教育强县战略,拓宽教师补进渠道,优化教师配置结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积极引进优秀骨干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2号),结合全县教育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制订引进新野籍在外地市(县)教师回县工作实施办法:
一、引进条件
引进新野籍在外地市(县)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师德优良,身体健康;
(二)工作表现突出,教学成绩优异,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原籍新野,或配偶为新野籍人,或有直系亲属是新野籍的外地市(县)籍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全日制“双一流”院校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及教师资格证。高中教师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师范类本科及以上(一本院校学历、研究生不限师范类专业);初中教师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小学教师学历为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幼儿园教师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中等幼儿师范及以上。同时应具有相应或较高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必须为幼儿教师资格证)。
(五)国家正式事业编制的在岗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六)服从新野县教体局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或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其他不予引进的情形。
二、引进程序
(一)报名申请
1.报名时间:7月24日—7月26日
2.报名地点:新野县教体局人事股
咨询电话:0377—66269103
3.报名所需材料:
(1)《引进新野籍在外地教师回县工作申请表》1份,自行下载填报;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为新野籍的提供),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为新野籍的提供);
(6)现任教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二)资格审查
由县引进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工作专班,对申请调回人员提交证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统一组织参加面试。面试内容为所报学科教材,现场抽课。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不予引进。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体检
对面试合格人员统一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考察
由县委编办、人社局、教体局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录用、编制、个人档案等情况进行考察。
(六)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
(七)商调
考察合格人员由县教体局统一汇总报县委编办,通知拟调动人员到县教体局人事股领取《新野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商调登记表(异地)》(一式六份),拟调动人员,由个人负责办理两地同意调出、调入签章等手续。
同时,由县人社局开具调档函。调档时,需要提供本人入职时调出地招录文件或网上公示的招录名单,并加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三、调动安置
(一)办理手续
县委编办、县人社局、教体局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引进人员的调动、入编、工资、社保等手续。
(二)分配安置
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档案、签章手续的人员由县教体局开具《调动介绍信》分配到我县学校工作。
引进人员必须服从县教体局工作分配。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志愿进行分配安排。分配原则如下:在外地市(县)工作时,编制在高中且在高中任教的,回县后原则上在高中任教;编制在县城且在县城任教的,回县后原则上在县城学校任教;编制在乡镇的,回县后在乡镇学校任教(教体局分配到乡镇后,由乡镇中心学校分配到具体学校)。
四、待遇执行
职称及岗位聘用等工资待遇,按照上级和县人社部门有关政策执行;社保和医保转移手续,由本人持调出地调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介绍信,到调出地社部和医保部门办理注册转移手续,并到新野县社保中心进行注册转移登记。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新野县引进新野籍在外地教师回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工委领导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县教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个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引进新野籍在外地教师回县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精心组织,规范运作,确保引进工作顺利进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引进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野县引进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原文标题:2024年新野县引进外地教师回县工作实施办法-新野县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www.xinye.gov.cn/2024/0719/135867.html